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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拟出规定奖励举报白酒违法行为

来源:贵州黔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次数:484

近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遵义市白酒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规定适用于遵义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白酒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涉及敏感名称、图案、标志等禁止性广告违法行为;白酒生产企业“三无产品”、标识标签不规范等行为;食用酒精非法生产“串酒”标注“酱香酒”等违法行为;白酒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药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12号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03办公室,邮编:563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zysscjgjfgk@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


· 附件如下 ·
关于《遵义市白酒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白酒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白酒违法犯罪,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遵义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白酒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白酒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县级以上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所举报的白酒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相关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市场监管相关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匿名举报;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负责,要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及重要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尽可能采取录音录像等措施对违法事实进行记录。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第六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奖励举报人:
  (一)违反白酒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反行为;
  (二)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或白酒商品名称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白酒商品名称违反《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白酒商品名及广告引发负面舆情的行为;
  (五)涉及敏感名称、图案、标志等禁止性广告违法行为;
  (六)白酒生产企业“三无产品”、标识标签不规范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食用酒精非法生产“串酒”标注“酱香酒”等违法行为;
  (八)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白酒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药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九)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白酒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白酒,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十)网络白酒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白酒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十一)其他情形。
  除以上奖励情形规定外,对于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法定的许可证、注册证等未依法取得或者已到期、注销、吊销后仍然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对标签、标识、文字、图案等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50—1000元奖励。
  (三)经各级市场监管相关部门认定,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但不得超过3万元)。
  (四)对于被举报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1.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奖励3000元;
  2.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的奖励4200元;
  3.被告人被判处7年以上(不含无期徒刑)刑罚的奖励6000元;
  4.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奖励9000元。
  (五)被举报人经认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奖励1800元。
  (六)被举报人经公安机关认定,尚不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严重,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奖励1200元。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8万元,并可以突破标准奖励,但不得超过3.6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白酒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三)其他省级以上市场监管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留存能够证明举报人放弃奖励的证据。
  第十三条 对于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审定,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外,还需市场监管部门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特别重大贡献奖励的审定,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外,还需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是举报人本人银行账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时与市场监管部门专人约定的代码和专人给予的特定密码领取奖金。 
  匿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向举报奖励部门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与执法部门专人约定的代码和特定密码、举报内容等。   
  第十六条 被举报的白酒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查证部分的涉案货值金额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举报奖励告知书(记录)、举报奖励审核表、奖金发放凭证、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或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凭证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检举、揭发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以维护白酒生产经营秩序为目的,而非消费活动发生后的投诉。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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