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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规范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新规

来源:贵州黔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411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用于规范和指导全省酱香型白酒产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该《规范》明确了贵州省香型白酒产业企业污染防治的术语和定义、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维护、环境管理等技术要求。《规范》可作为贵州省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依据。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贵州省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规范》已经省生态环境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规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酱香型白酒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和指导全省酱香型白酒产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明确了贵州省酱香型白酒产业企业污染防治的术语和定义、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维护、环境管理等技术要求。规范可作为贵州省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依据。本规范适用于大曲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酱香型其他类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参照执行,不适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27631-201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5109-2021 白酒工业术语

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标准

GB/T 50102-2014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B 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575-2010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085-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酒、饮料制造

HJ 2016-2012 环境工程名词术语

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402-2007清洁生产标准白酒制造业

AQ/T 7006-2012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DB52/T 866-2014酱香型白酒工业用术语

DB52/T 873-2018大曲酱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

DB52/T 874-2014麸曲酱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

DB52/T 875-2014混合曲酱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

DB52/T 879-2014酱香型白酒废糟处置管理规范

《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号)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第30号)


3术语和定义


3.1 酱香型白酒

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酱香型白酒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酱香风格的白酒。

3.2 蒸馏冷却系统

酱香白酒酿造企业(以下简称“酒企”)生产过程中,将蒸出的酒蒸汽冷却成酒液的系统,有水冷、风冷等形式。

3.3 接酒池

酒企生产过程中进行取酒的地方,酒蒸汽经过冷却系统冷凝流出来,在接酒池进行接酒。

3.4 窖池

固态法发酵的容器之一,用黏土、条石、砖、水泥、木材等材料建成,形状多呈长方体。

3.5 窖底井

在窖池底部用于收集窖底水的井。

3.6 窖底沟

位于窖池底部的沟槽,上面盖有砖块或者木板,窖底水渗透到窖底沟内,被收集、导流到窖底井中。

3.7 锅底水

酒企生产过程中蒸酒工序产生的蒸煮锅底残液。

3.8 窖底水

酒企生产过程中糟醅入窖发酵期间,逐渐渗到窖池底部的液体。

3.9 冷却水

酒企生产过程中,用来冷却酒蒸汽的水。

3.10 洗涤废水

酒企生产过程中清洗各类容器、公用工具及管道时产生的废水。

3.11 窖泥

用于封窖和制作窖底的紫红泥黏土。

3.12残弃糟

出窖糟经蒸馏取酒后,不再用于酿酒发酵的物料。

3.13 酒企自建污水处理站

酒企自行建设处理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设施。

3.14 集中连片污水处理厂

用于集中处理通过区域工业废水管网收集的酒企污废水的设施。

3.15 园区污水处理厂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集中处理园区酒企污废水的设施。


4生产工段及污染防治


应对酒企的原料储存及预处理、制曲、制酒、包装、辅助生产系统、治污工程等工段实施全过程污染防治。酒企应从各工段源头抓起,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高效集约利用生产空间,合规处理污染产物,积极推动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实现减污降碳,绿色发展。

4.1 原料储存及其预处理工段

4.1.1原料储存及其预处理工段应设置在室内。该工段主要包括高粱、小麦、谷壳等原材料的存储、筛分、破碎等工序。

4.1.2原料破碎、筛分等生产环节产生的粉尘应采取“吸尘罩+袋式除尘”等方式进行有效处置。

4.1.3破碎机、筛分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采用选型、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4.2 制曲工段

4.2.1该工段主要包括润粮、拌粮、踩曲、摊晾、翻仓、存曲和磨曲等步骤。

4.2.2润粮过程产生的器具清洗废水和车间地坪冲洗废水需全部进入酒企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通过区域工业废水管网进入集中连片污水处理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4.2.3磨曲过程产生的粉尘采取“吸尘罩+袋式除尘”措施。

4.3 制酒工段

4.3.1大曲酱香型白酒制酒工段包含九次蒸馏、八次发酵、七次取酒。第一次蒸馏发酵过程包括:破碎、润粮、生沙与母糟混合上甑蒸馏、下甑、摊晾、拌曲、堆积发酵、入窖发酵。第二次蒸馏发酵过程包括:破碎、润粮、生熟沙混匀上甑蒸馏、下甑、摊晾、拌曲、堆积发酵、入窖发酵。第一至第六轮次取酒过程包括:开窖取醅,上甑蒸馏取酒,下甑、摊晾、拌曲、堆积发酵、入窖发酵等循环过程。第七轮次取酒过程包括:开窖取醅,上甑蒸馏取酒,下甑、丢糟。

4.3.2 制酒工段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

4.3.2.1废水包括:(1)润粮过程产生的废水;(2)堆积发酵及入窖发酵过程中冲洗工具、设施设备的废水;(3)堆积发酵过程中产生的跑水以及入窖发酵过程中产生的窖底水;(4)蒸馏过程中的残余热气冷凝水、锅底水、洗锅水及其带来的热污染;(5)窖泥(池)废水。

4.3.2.2固体废物包括:堆积发酵过程和入窖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残弃糟、弃用窖泥、弃用稻草谷壳以及废包装废料。

4.3.3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制酒工段产生的各种废水:

4.3.3.1润粮过程产生的废水、生产过程中的冲洗工具废水等中低浓度污染废水,应经栅格过滤后统一收集,进入酒企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通过区域工业废水管网进入集中连片污水处理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4.3.3.2堆积发酵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以及入窖发酵过程中产生的窖底水,蒸馏过程中的残余热气冷凝水、锅底水、洗锅水,丢糟过程中产生的糟醅积水,窖泥(池)废水等为高浓度有机废水,应与中低浓度的废水分开收集后进入酒企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通过区域工业废水管网进入集中连片污水处理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4.3.3.3鼓励对高浓度有机废水采取厌氧发酵联产沼气技术、提取制造乳酸制品技术、酯化酶降解技术、污水处置营养源技术等途径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置。

4.3.4加强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酒企应对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进行称量、分析,及时掌握固废产排情况,规范建立台账,及时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窖泥池修建需满足防渗、防流失、防扬散要求;对窖泥池在生产车间外的,需在转运、使用通道修建一定的窖泥及废水收集池、回收管网等。鼓励残弃糟、弃用谷壳的炭化、颗粒化、肥料化资源利用技术装备研发与示范运用。

4.3.5鼓励探索先进技术收集处理乙醇等挥发性有机物。

4.4辅助生产系统

4.4.1辅助生产系统主要包括蒸汽系统、包装车间、生活区等。

4.4.2辅助生产系统产生的主要污染物

4.4.2.1蒸汽系统:锅炉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化学剂除垢废水、垢泥水、垢沉渣、膜处理浓水及反冲洗水、树脂再生废液、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等;

4.4.2.2包装车间:洗瓶废水、包装废弃物以及包装机械噪声等;

4.4.2.3生活区域:餐饮油烟、餐厨垃圾、生活垃圾及污水等;

4.4.3分类收集、分类处置辅助生产系统的各种废水:

制水系统应保持在二级水效以上(净水产水率≥55%),制水系统膜处理浓水及反冲洗水、洗瓶废水以及经过隔油处置的餐饮废水,可进入酒企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通过区域工业废水管网进入集中连片污水处理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在生活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酒企生活污水原则上应接入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4.4分类收集、分类处置辅助生产系统的各种废气:

禁止使用非清洁能源。鼓励企业对燃气锅炉采用更好的低氮燃烧技术、除尘技术降低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并按照相关规范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设有食堂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安装并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置烹调过程中产生的油烟。

4.4.5应对废弃包装胶袋、玻璃制品、餐饮垃圾和其它生活垃圾等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处置。鼓励对包装废弃料应进行回收利用处理。

4.4.6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规定:厂区辅助生产系统产生的废机油、树脂再生废液以及厂区废弃铅蓄电池等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利用。制水系统定期更换的废过滤材料应集中收集处置,鼓励使用可再生过滤材料。

4.4.7各类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配合减振、降噪、隔声等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4.5 治污工程

4.5.1治污工程主要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厂区防渗漏工程、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危废暂存间、固废贮存场所、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理、恶臭处理。

4.5.2企业需因地制宜,规范建立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沟渠、管网、泵阀及池罐系统。初期雨水收集宜取一次降雨初期15分钟以上的雨量,或降雨初期10~20毫米厚度的雨量。

4.5.3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存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进行建设。

4.5.4酒企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集中连片污水处理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鼓励采用好氧发酵、厌氧消化、干化焚烧、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多元化组合方式处理污泥。各污水处理单位应建立完备的台账记录,对污泥的产量、去向、用途等进行存档。同时对运输、储存及利用处置环节严格把控,严禁污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或乱堆乱放。

4.5.5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要收集至除臭装置处置。除臭装置采用吸附、碱吸收、生物吸附或生物过滤等物理、化学和生物法相结合的处理工艺。建设恶臭收集处理装置应满足防爆、防中毒等安全生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沼气进行收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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